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第三节 其他规定第五十一条已修改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法规案,在列入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1月20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