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第三节 其他规定第五十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市人大代表列席会议。对于拟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集中组织市人大代表征询、反映区、乡镇人大代表和群众的意见、建议。各级人大代表应当密切联系群众,通过参加座谈会、视察、专题调研,以及开展选民接待活动和走访选民等形式,收集对法规案的意见、建议。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1月20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