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0

Amended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市人大代表列席会议。

对于拟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集中组织市人大代表征询、反映区、乡镇人大代表和群众的意见、建议。

各级人大代表应当密切联系群众,通过参加座谈会、视察、专题调研,以及开展选民接待活动和走访选民等形式,收集对法规案的意见、建议。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20,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