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第四十一条已修改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的法规案,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审议,提出表决稿,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1月20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