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的法规案,在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统一审议,提出法规草案二次审议稿和审议结果的报告;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法制委员会进行修改,提出表决稿,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