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第四十条已修改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的法规案,在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统一审议,提出法规草案二次审议稿和审议结果的报告;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法制委员会进行修改,提出表决稿,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1月20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