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第四十二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列席会议。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根据需要,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1月20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