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修改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列席会议。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根据需要,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