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制定地方性法规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优势,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科学立法工作格局,保证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为本市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制度保障。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1月20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