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地方性法规。规定本市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1月20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