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二章 立法规划、计划与法规案起草第十一条已修改年度立法计划分为当年审议项目、起草项目,以及进行立项论证或者预案研究的项目。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督促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落实。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1月20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