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立法项目一般应当先进行立项论证。

立项论证工作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负责。立法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立项申请,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提出立项论证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立项。立法项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提出立项论证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立项。

立项论证可以采取实地调研、问卷调查、成本效益分析等多种方式进行。立项论证的内容包括: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立法宗旨和原则、立法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突出矛盾、核心条款、效果预期等。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