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

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与国家的立法规划相协调,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实际情况,统筹安排立法项目。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