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二章 立法规划、计划与法规案起草第十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与国家的立法规划相协调,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实际情况,统筹安排立法项目。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1月20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