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已修改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情形之一,妊娠前未申请办理生育证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其妊娠后补办生育证;生育时仍未申请补办生育证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夫妻双方分别处以五千元罚款。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每多生育一个子女,依照第三十六条规定基数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22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