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已修改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自生育之日起六十日内补办结婚登记;逾期未补办的,依照第三十六条规定基数的五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对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而生育子女的,依照第三十六条规定基数征收社会抚养费。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子女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生育子女的,每生育一个子女,依照第三十六条规定基数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22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