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已修改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按照男女双方各自的子女数分别计征社会抚养费。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22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