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五章 责任追究第四十三条已修改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终止:(一)被判处刑罚的;(二)被依法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因职务终止或者其他原因出缺的,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六十日内补选。新当选成员的任期到本届任期届满为止。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