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修改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终止:

(一)被判处刑罚的;

(二)被依法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

(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

因职务终止或者其他原因出缺的,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六十日内补选。新当选成员的任期到本届任期届满为止。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