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五章 责任追究第三十八条已修改村民委员会隐瞒财务账目、不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经核实后书面责令其依法改正;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