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五章 责任追究第三十六条已修改在村民委员会工作移交过程中发现有违纪、违法行为的,新一届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反映,受理机关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