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四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第三十四条已修改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建立村务档案。村务档案归全体村民共同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占有或者擅自更改、损毁。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