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四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第三十三条已修改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民委员会的决定有异议的,有权提请村民会议或者其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撤销、变更该决定;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闭会期间,有权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但是不得干预村民委员会的正常工作。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