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联席会议办公室向社会发布荣誉市民推荐公告,公告应当根据本规定明确具体评选标准。
(二)推荐单位或者自荐人填写《珠海市荣誉市民推荐书》,向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相关部门申报。
(三)联席会议对申报名单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十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自公示期满三十日内组织调查。
(四)市人民政府审核初审名单,确定荣誉市民候选人名单。
(五)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告。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