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第六条有效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条件的人士,经其本人同意后,可以由本市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社会组织推荐为荣誉市民人选;也可以由本人自荐为荣誉市民人选。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