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第三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授予“珠海市荣誉市民”称号:(一)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三)作为主要责任人或者直接责任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劳动纠纷等,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四)拒不执行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的;(五)受到刑事处罚的;(六)其他不得授予的情形。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