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外籍人士和其他市外人士,可以授予“珠海市荣誉市民”称号:

(一)在本市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投资数额大,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显著的;

(二)在本市促进科技创新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推动本市城乡规划建设、生态环境保护与节能减排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本市社会公益与慈善事业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本市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旅游等社会事业发展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促进本市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合作发展,与台湾地区交流合作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促进本市对外交往,建立对外友好关系、开展各领域交流合作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八)在其他方面为本市作出突出贡献的。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