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授予“珠海市荣誉市民”称号:

(一)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三)作为主要责任人或者直接责任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劳动纠纷等,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四)拒不执行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六)其他不得授予的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