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有效

为了鼓励华侨、港澳台同胞、外籍人士和其他市外人士积极参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对外交流合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