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妇女儿童健康保护条例第三条已废止妇女儿童健康保护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等(以下简称单位)负责、公民自我保护和专业管理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