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妇女儿童健康保护条例第二条已废止本市行政区域内与妇女儿童健康保护工作有关的组织和个人,均需遵守本条例。健康保护的重点是青春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的妇女和七周岁以下儿童。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