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妇女儿童健康保护条例第四条已废止市卫生行政部门对全市妇女儿童健康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内的妇女儿童健康保护工作。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计划生育、教育、民政、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部门和有关人民团体应当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做好妇女儿童健康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