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凡从事托幼工作的人员,必须经县(市)、区以上妇幼保健机构体检合格后,方能上岗工作。

托幼工作人员每年应当到妇幼保健机构进行一次体检,对患不适宜从事托幼工作疾病者,应当及时调离原岗位。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