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妇女儿童健康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已废止托幼机构的场所,应当与环境污染源、有毒有害物及生产经营易燃易爆产品的场所,保持符合有关规定的安全距离。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