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妇女儿童健康保护条例第二十条已废止托幼机构应当根据收托情况,配备受过专业训练的专职或者兼职医务保健人员。日托儿童一百至二百名的机构,应当配备专职医务保健人员一至二人。每增加二百名儿童应当增加专职医务保健人员一人。全托的机构,医务保健人员的比例可以适当增加。托幼机构应当按国家规定配备保教人员。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