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医疗、保健机构的预防保健组织对分管区域内儿童应当进行系统保健管理。对体弱儿应当进行专案管理。对患传染病的儿童,按传染病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