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妇女儿童健康保护条例第十七条已废止各单位不得安排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