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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第九条
已修改
外埠单位到本市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应当将资质情况书面报告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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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