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八条已修改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申请之日起10日内按照法定条件完成初审。对通过初审的,按照程序报省或者国家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批;对未通过初审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