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不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后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计的或者不按照抗震设计施工的,由市、县(市)、双阳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