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有关建设单位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或者不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双阳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