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水长期供求计划和水资源统筹规划,制定城市年度用水计划,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