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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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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对在节约用水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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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