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三章 节约用水第二十九条有效市城市供水部门和产权单位应当加强供水设施、设备的管理,做好养护和维修,减少漏水损失。产权单位无维修能力的,可以委托市城市供水部门有偿维修。对因供水设施、设备损坏而漏失的水量,责任单位应当缴纳水费;责任不明的,由产权单位缴纳水费。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