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三章 节约用水第二十八条有效日用水量达30立方米以上的用水单位和经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确定应当进行水平衡测试的单位,必须进行水平衡测试,并定期进行复测;当产品结构或工艺发生变化时,应当在半年内及时复测。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