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三章 节约用水第十九条有效各用水单位必须按规定使用、维护、更新、改造节约用水设施。保证节约用水设施的正常运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停止使用节约用水设施。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