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三章 节约用水第十八条有效用水单位必须加强节约用水管理,指定部门或人员具体负责节约用水工作;各工业用水企业,应当把节约用水技术改造纳入企业技术改造计划。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