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三章 节约用水第二十条有效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必须选择配套的节约用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节约用水设施竣工后,必须经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