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第八条有效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监测计划和流行病学调查方案制订实施方案,建立动物疫病风险评估机制,做好动物疫情预警;可根据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制订动物疫病免疫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