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第七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省动物疫病防治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按规定制订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监测计划和流行病学调查方案。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制订相应规划并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