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省动物疫病防治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按规定制订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监测计划和流行病学调查方案。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制订相应规划并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