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有效屠宰、经营、加工、隔离、中转、运输的动物和加工、经营、中转、运输、贮藏的动物产品应当具有检疫合格证明和验讫标志。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