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依法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根据检疫工作需要,指定兽医专业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实施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检疫收费按照省发展改革、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法人员执行监督检查和官方兽医实施检疫时,应当规范着装,统一标识,持证上岗。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