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第十八条有效农村散养户和城镇居民应当向无害化处理运营单位报告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信息。无害化处理运营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收运处理,并不得向农村散养户和城镇居民收取处理费用。不具备无害化集中处理条件的,农村散养户应当在动物防疫人员指导下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