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病害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病害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集中处理纳入公共服务范围,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从资金、土地等方面支持病害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建设和运行,鼓励推广使用环保、高效、低耗能的设备及新工艺。
病害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运营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运营情况,并向社会公布收运、处理等信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对病害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置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